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首度明確規範行政區域新設、廢止與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與民眾參與決策。三讀後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於115年7月1日前正式實施。

依新法規定,行政區劃係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綜合考量人口規模與成長趨勢、自然與人文資源分配、地理環境、族群特性及歷史脈絡,以及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等歸屬關係與選舉區劃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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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同時明定,除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行政區劃計畫外,人民與民間團體也可提出建議案。主管機關提出草案前,必須廣徵意見、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以充分反映地方意見。

審議程序部分,涉及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劃計畫,須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層級則由縣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公文次日起30日內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行政區劃審議會」,由11至25人組成,成員包含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行政機關代表;若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專家與部落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審議會結束後30日內,會議資料與紀錄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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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須於115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須儘速研擬相關子法,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