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犯的人權都是人本教育基金會關注的議題,死刑犯的程序正義成為攻防的焦點,那麽對校事會議中大量因程序缺乏正義受害的師長,懇請令人尊敬的人本夥伴們切勿輕忽校事會議缺乏程序正義造成的冤、假、錯案。先不論受害老師有相當比例是認真且負責的,其實只要身為國民,任何人都該擁有「程序正義」的基本人權。
關於928於教育部前的陳抗活動,主辦單位歡迎各界人士前來共同參與,任何親、師、生皆可參加,任何團體(包括令人尊敬的人本教育基金會)我們也都非常歡迎,期許大家共同為台灣教育的程序正義來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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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我們彼此對人權的共同信念,敬請令人尊敬的人本夥伴們避免藉由單一個案,抹煞整個活動對人權正義的追求,對教育公義的維護。相信人本夥伴們都還記得:「中壢事件就是情治人員放火燒中壢警分局的!美麗島事件也是情治人員混在群眾中,帶頭滋事的!」主辦單位不可能過濾任何人,因為活動的主旨是在於強調校事會議程序正義的重大瑕疵,目標單純,目的良善。
誠心企盼令人尊敬的人本夥伴們切勿因為單一個案人士參與,就否定整個活動對教育程序正義的追求,活動團隊自始至終都只關注程序正義的實踐,也只追求程序正義的普世人權價值,而不是去討論任何的單一個案。
那麼現行校事會議規定有那些不符合程序正義?茲列出其中問題最大的五點就教於令人尊敬的人本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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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啟動程序黑箱作業,連檢舉人是誰都不知道。
說明:以案件啟動而言,基本上檢察官是不告不理,並且被告也知道告訴人是誰;而「校事會議」理論上雖也是不告不理,但因為隱匿檢舉人姓名,所以被檢舉人根本無法釐清檢舉人與校方是否有利益牽連、甚至是否早有暗盤操作。(《解聘辦法》第5條)
第二,案子能拖就拖,無限期養案折磨教師。
說明:《解聘辦法》只規定「調查小組」調查期間為期二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二個月。問題是並沒規定「調查小組何時以前必須成立」,也沒規定「校事會議結案時間」,所以校方可以無限期養案,讓當事老師長期陷於不確定與焦慮的折磨中。(《解聘辦法》第21條)
第三,一件檢舉案,硬是養成多頭怪。
說明:「檢舉的案件」會「長大」且會「一變為多」。明明「檢舉的案件」就一件,然後校方行政單位惡意「加油添醋」,在「校事會議」、「調查小組」進行過程中,不斷地疊加子虛烏有的事情,於是小事件就被養成大案件;還會將檢舉事件「之前」與「之後」的其他事一併蒐羅進去,一個案件變成多個案件,無所不包,無所不控,校方養案養到飽。
第四,量身訂做的委員,毫無公正可言。
說明:司法體系是先有檢察官,再有案子,檢察官手中的案子是輪流分配;而校園裡卻是先有案子,再由校方挑選調查委員。一旦遭檢舉者是校方意欲剷除的老師,則所找的調查委員自然對被檢舉人非常不利。原本應該公正、客觀又專業的「調查小組」會議,自然就搞成批鬥大會。(《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第五,無須具結,證人可亂說,真相不重要。
說明:調查委員不公正,所找的證人當然也不公正,甚至就是校方行政人員提供的,這對當事老師形成極為不利的處境;再加上這種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最大的差別在於:「檢舉人與證人不用具結作證,沒有偽證罪的約束。」結果就是,一旦檢舉人與證人是由校方安排、事先協調,整份證詞即可自說自話、自吹自擂、信口雌黃、白的說成黑的,無須證據;甚至當事老師提供了確鑿證據,反駁證人證詞,調查小組仍可視若無睹,將認真負責的老師說成十惡不赦的大壞蛋。
團隊曾投訴了好幾個不適任教師給地方政府和監察院,但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首長卻一再以包裝的話術回應地方政府和監察院。所以,校事會議為何無法處理「不適任教師」?因為「不適任教師」無法處理,極大多數正是惡校長包庇下造成的,在惡校長操弄校事會議所形成的程序不正義之下,校事會議當然忙於處理「不屈從惡校長聖旨的優師」,而不是處理「不適任教育工作的劣師」!
我們深知人本教育基金會對台灣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與影響力,誠摯期盼令人尊敬的人本夥伴們共同為廢除程序不正義的校事會議努力!因為我們彼此有著共同的信念——「人權」!

9月28日籌備中的「全國教育權益保障協會」於教育部大門前抗議「校事會議」制度。 圖:全國教育保障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