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5年,至2030年12月31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積極跟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卓榮泰說,民眾購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為達成2030年運距電動化階段性的目標,以及實現2050淨零碳排願景,這次的修正延長相關優惠到2030年12月31日。
延燒焦點:公務員請假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 自10/10正式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2011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2025年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台幣258億;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
財政部指出,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的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有助於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有正面效益。考量前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今年底到期,而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繼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的必要,因此擬延長電動車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為止,期使電動車產業有更寬裕的發展空間,民眾也有更充裕的時間改變用車習慣。財政部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於今年底屆期前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