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男子王志遠與中國侵權集團合作,攔截台灣電視頻道訊號轉給非法機上盒業者,11家電視台提告王男,判賠新台幣550萬元確定。刑事部分更二審判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表示,王男於民國104年1月起與中國數位侵權集團合作,每月收取3萬元至7萬元報酬,在台設置機房,攔截民視等11家電視頻道訊號,傳送至此集團架設的雲端伺服器,再轉送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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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等公司於106年4月間發現市面販售未經授權的「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號稱能收看其頻道,隨即提出告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王男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且犯罪所得達百萬元,集團利益龐大,侵害著作權眾多,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1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05萬元,並賠償每家業者100萬元。
經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刑度與附帶民事賠償金額妥適,但犯罪所得計算有誤,改判沒收犯罪所得614萬餘元。
二審另考量,王男資力不足,雖未和解,但於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經偵審程序已達警惕,宣告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度撤銷判決,發回智財法院更審。更二審認為,案發迄今多年,王男未積極履行民事賠償,告訴人也均未同意和解、給予緩刑,因此改判10月徒刑,不宣告緩刑。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