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分局曾姓前副所長,2020年3月間在路上追捕一部酒駕車輛時,對方多次倒車衝撞警方機車,員警最後朝車輛開了5槍,其中2槍打入後座乘客楊姓女子的腿部與後背,楊女送醫不治。家屬提告員警過失致人於死,一、二審均判決員警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員警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2020年3月27日,深夜23時46分,吳姓男子駕車,車上載著2名友人與一名女性友人,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某巷口違規停車。當時為駕駛警車執行勤務的曾姓副所長發現後,就以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吳男因為喝酒駕車上路,為免酒駕之事遭發覺,隨即倒車後,駕車加速逃逸,員警也展開追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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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捕過程中,吳男駕車鑽入狹小巷弄內,竟連續倒車衝撞警車兩次,試圖製造逃逸空間,第三次倒車後又嘗試右轉逃逸,員警為制止吳男脫逃,就先下車先自吳男車輛後方射擊2槍。但吳男仍未停車,員警再朝車輛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之楊姓女乘客,子彈穿過楊女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楊姓女子被送醫急救後不治。吳男事後被捕,酒測值高達0.49。不過,死者家屬對警方用槍造成無辜死亡感到不滿,質疑警方執法過當,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察官也依職權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案發當下情況緊急,員警已經多次鳴笛、廣播要求對方停車,但吳男不僅拒檢,還倒車衝撞,甚至在兩旁都是機車的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已嚴重威脅公眾安全,因此在急迫情形下,員警最後才選擇朝輪胎方向射擊,以阻止吳男脫逃,行為未逾越比例原則,判決無罪。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維持相同見解,認為員警執法無明顯瑕疵,未逾越警械使用規範,再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再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