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遠雄建設及遠雄房地產公司銷售個案「遠雄文心匯」涉中庭花園坪數廣告不實,不服遭公平會開罰共計新台幣220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11年10月底認定,遠雄建設及遠雄房地產銷售台中市南屯區建案「遠雄文心匯」時,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在民國104年8月22日報導,內容描述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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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遠雄建設及房地產以提供資料方式,讓蘋果日報報導刊登具商業價值的訊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廣告。

然而,遠雄建設於107年11月轉售第2期基地,接手的建設公司卻在108年11月完成第2期建案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導致已買房的消費者僅有第1期建案約317坪中庭空間,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

公平會認定,中庭花園的坪數差距太大,一般消費者很難接受,先前報導內容已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遠雄建設開罰120萬元、遠雄房地產100萬元。

遠雄建設及遠雄房地產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遠雄建設主張相關報導並非廣告,本件並無可罰的廣告行為,遠雄建設更不是廣告主。

遠雄房地產則說,主要是「代為銷售第一期建案」,經全數售出,且遠雄建設於108年6月26日依約給付最後一期酬金時,雙方委任代銷契約即消滅,本件是因接手建設公司,變更第二期建案的設計,連帶影響第一期建案履行,這都與遠雄房地產無涉,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合議庭認定,相關證據可知,遠雄建設與遠雄房地產在代銷契約所涵蓋銷售標的,包括本件建案第1期與第2期,代銷期間至111年3月27日止,建案第1期與第2期之間確實有後院(中庭)大約面積600餘坪。遠雄建設與遠雄房地產確實是廣告主。

判決指出,遠雄建設與遠雄房地產辯稱由銷售數據可知,在報導前的銷售已達36.31%,報導並無招徠效果等語,不僅無視63.69%的銷售是在報導之後,更忽略本件報導以圖文並茂與比較對照方式呈現建案,已具有招徠效果,相關辯稱並無可採。

法院日前認定公平會開罰無誤,遠雄建設與遠雄房地產主張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