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證券炒手鍾文智棄保潛逃遭通緝,台北地方法院先前已二度裁准沒入鍾文智保金共計新台幣8000萬元,台北地檢署日前再聲請沒入加保2000萬元,北院日前裁准;共計沒入保金達1億元。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起訴繫屬法院後,沒入保金的管轄法院由審理法院負責;審判中具保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於執行階段逃匿,其沒入保金的管轄法院,並無明文,因此由案件執行檢察署依法向對應法院聲請沒入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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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本案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台灣高等法院曾對鍾文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於每週一、四、六至派出所報到,因其科控期限將屆滿,高院裁定加保2000萬元,即無須延長科控。
裁定表示,本案判刑確定後,鍾文智未遵期至派出所報到,檢警拘提未著,其行動電話也轉為語音信箱,隨即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可見其於具保後已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有理由,應予准許。
此前,北院已裁准沒入鍾文智自保3000萬元、具保人為其繳納保金5000萬元,連同此次加保2000萬元,總計沒入保金達1億元。
全案起於,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獲利4億餘元,最高法院判刑合計30年5月定讞。檢方聲請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8年徒刑。
台北地檢署接獲法院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考量鍾文智未依規定向派出所報到,有逃亡或藏匿情形,隨即發布通緝。
另一方面,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10月裁定,未延長鍾文智科技監控、加保2000萬元,因裁定未公告及送達等,引發討論。高院合議庭直到今年3月以「略式裁定」公告上網,遭究責違失。(編輯:林恕暉)1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