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今(19)日發出新聞稿表示,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95年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引發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台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

監委表示,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分為舊制與新制,自94年起實施的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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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台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台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8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95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

調查報告指出,原勞委會於95年發布的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台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不過,這紙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又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

王美玉、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保障適用勞退舊制移工的退休權益。

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際公約積極推動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保障每個人不因種族、性別、宗教等背景而受限於就業機會,強調應給予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免於歧視的權利。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與時俱進,且現今也納入攬才、留才及移民政策的考量;勞退新制涉及稅賦減免、國庫補助等多項政策,是我國整體人才政策的重要一環。

因此,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與家務幫傭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認為勞動部允應會同國發會研商。研議時,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以及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並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國家整體發展,審慎全面檢討相關政策。

監委所指的勞委會解釋,是指勞委會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所發的「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