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運動部即將成立,行政院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的賦稅優惠、提升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以及延長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草案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話題延燒:賴總統520拋成立主權基金 民進黨團:支持不分黨派訂立專法
一、第13條: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爰修法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二、第26條: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爰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
三、第26條之2:修正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提高至175%,以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延長至10年。
體育署表示,這次修法有利於運動產業獲得發展期間所需資金、健全職業賽事發展、促進業餘運動職業化及打造優質運動賽事,有效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修法。 圖:教育部體育署提供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修法。 圖:教育部體育署提供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法。 圖:教育部體育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