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大陸涉不法集團逃避兵役案,檢警擴大追查,偵辦多名藝人涉案。對此,國民黨立委黃健庭表示,服兵役是成年男子應盡義務,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黃健豪提案增訂《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即便已屆滿 36歲除役年齡,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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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司長沈哲芳昨指出,目前以不法手段逃兵役者,共 120人,有些藝人或名人案件已在偵查中,如果逃兵役一定會依法嚴處,且妨害兵役追訴時效 20年;按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為 19歲~36歲,超過36歲就屬除役,若涉逃兵役者超過36歲,就不用再服兵役,也不用參與兵役召集或相關動員,但如果涉及違法事件,還是會被判刑。

黃健豪今則提案,增訂《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兵役法》第四條免役或第五條禁役之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能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之身分。黃健豪指出,藉此杜絕藉由不法手段逃兵至役齡屆滿,只需罰錢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黃健豪指出,《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包括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不用再負擔兵役義務。

黃健豪認為,相較於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被查獲仍須依法補行服役,「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

黃健豪強調,雖法律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之規定,但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與《憲法》第20條所明定之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以及兵役制度公平性明顯大相違背。再加上,違反《兵役法》或《偽造文書》,依過往判決,絕大多數都是罰錢緩刑結案,如此一來,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甚至是換取戰時上戰場的安全,當兵顯得太廉價了。

黃健豪提出,最近不少藝人逃兵,引起國人新一波關注,許多民眾紛紛表示應該修法,不能讓「用錢換免當兵」的事件再發生。因此,這次修訂《兵役法》,就是杜絕該現象,讓男性國人皆守法當兵,保衛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