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2日舉行民進黨團提出的「憲法訴訟法」釋憲案及暫時處分說明會,才2天,憲法法庭今(16)日指出,經14日過半大法官同意受理,將對大法官的評議人數、違憲判決門檻上修。由於藍白三讀通過的新版憲訴法第30條,上修大法官評議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九人。現有大法官僅八人,如果立法院沒有新同意通過新任大法官提名,憲法法庭是否直接否定新法,援用舊法僅需半數規定,逕行宣布釋憲法違憲,或暫時處分,備受注目。
憲法法庭指出,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51人對113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114年1月23日公布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一案(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憲法法庭前於114年5月12日舉辦公開說明會,後經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之評議,已於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本案相關資訊請詳見憲法法庭網站「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及「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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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範,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至於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包括:
認憲法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 30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第 95 條: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