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前法官高明哲退休後當律師涉向富商謊稱能疏通法官,收受百萬現金與雞血石。一審判處2年徒刑,案件上訴高院審理中。北檢今天依律師法,將高明哲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台北地檢署表示,高明哲本應基於誠信、公平執行職務,守護司法威信,竟蔑視國家司法權獨立公正的運作,嚴重破壞國家司法公正形象,且戕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使司法人員的努力成果白費,更使司法尊嚴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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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指出,高明哲行為違反不得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的關係或能力的律師倫理規範,依律師法中關於律師應付懲戒由檢察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律師為之的規定,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律師法規定,懲戒處分包括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至12小時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2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本案起於,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的高明哲101年間退休當律師,與程姓富商為多年好友。程男於100年間自訴某業者詐欺罪等,案件纏訟多年,108年間得知高明哲與承審自訴案件的法官曾為同事,拜託高明哲居間行賄。

高明哲明知無法影響程男自訴案判決結果,卻讓程男誤信可代為關說行賄,並詐得新台幣100萬元與雞血石,事後返還。程男自訴案敗訴確定,向法務部調查局自首,並舉發高明哲涉犯詐欺。案經北檢依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高明哲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另方面,高明哲被控接受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關說,判決涉嫌肇事逃逸的蕭仰歸兒子無罪,被檢方依枉法裁判罪起訴。一、二審均獲判無罪,去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高明哲無罪確定。(編輯:蕭博文)1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