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林長順台北13日電)台北地院審理「剴剴」遭虐死案,認為劉姓姊妹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可上訴。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女涉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劉彩萱、劉若琳姊妹,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今天在寶慶院區國民法庭宣判,不少民眾到場旁聽。審判長指出,此件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經由檢察官與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調查,確認被告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
審判長表示,合議庭考量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且危害甚鉅,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2人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因此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