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周姓男子為創意私房網站會員,涉從網站取得一名少女個資,再聯繫少女利誘拍裸照等,一審判刑8年半;二審今天審酌他認罪,已與少女和解並支付金錢等,改判2年半。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於民國108年間由創意私房網站取得他人所分享的A女個人資料,得知A女為未滿18歲少女,遂透過IG與A女取得聯繫後,對女方佯稱,可依其指定姿勢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猥褻照片、影片賺錢,拍攝完成後,會以超商點對點方式寄送現金袋給女方等語。
女方受誘,自拍裸露胸部及下體猥褻照片、影片等性影像,再透過IG傳送給周男後,周男卻封鎖女方IG帳號,且未依約給予現金。
周男另於110年3月間,再次以相同方法與女方聯繫,並脅迫A女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女方向北巿警局婦幼隊報案後,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周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詐術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又犯以脅迫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審理。
高院指出,女方於108年間同意拍攝猥褻影像給周男,是出於賺取金錢動機,周男並未施以「恐嚇性質的詐術」,女方雖受欺瞞,但僅是動機錯誤,並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高院合議庭指出,周男於110年間脅迫女方自拍性影像未遂,所為不可取,考量本案被害人僅有A女1人,周男在高院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也與A女達成和解(已給付逾半款項,餘款按月給付),A女也表明願原諒周男並同意從輕量刑,可見周男已盡力彌補損害,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高院今天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輯:陳仁華)1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