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日前因涉及罷免連署偽造文書案,遭檢方聲請羈押,國民黨主席朱立倫17日晚間違法進入集會遊行禁制區聲援抗議,內政部長劉世芳昨(21日)指出將傳喚「首謀」到案說明,遭批是首位指揮辦案部長。對此,劉世芳澄清,「首謀」這幾個字的名詞定義,確實寫在集遊法第29條。
立法院今日召開院會,持續針對行政院長施政報告進行質詢,內政部長劉世芳於會前接受媒體聯訪。
劉世芳表示,昨天不管對媒體或立委的詢答都表達過,對個案都不做評估、分析。但因為有人提到說跟法律有關的部分,就把這個再跟大家說清楚一下,第一個,《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這講得非常清楚。
她進一步說,在第3條裡面有提到,主管機關在遊行跟集會所在地的警察分局,也就是臺北市的中正一分局。如果各位所提到的是這個朱立倫主席到北檢前面去抗議,或者是做其他的集會活動。再來有關於第六條裡面,集會有時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周邊範圍舉行,包括有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及其部院,寫在的是第6條。
劉世芳強調,至於有人在做名詞上的解釋,第29條裡面有提到集會遊行經機關命令仍繼續舉行,經禁止而不遵從的話,有「首謀」這幾個字。所以還是一樣,第一,並不針對個案,包括檢警調在調查、偵查的過程當中,不做任何的評級,我們都完全依法,不管是依照集會遊行法或是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