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在賴總統發表17項措施之後,表示只有在戰爭的時候才會實施軍事審判。聽到這一句話,將讓我覺得翁曉玲真的是法律教授嗎?我想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做說明。
在美國是有軍事審判的。美國的軍事法庭制度(Military Justice System)主要是由《軍事法》(Military Law)和《軍事司法體系》(Military Justice System)構成的,而其運作是基於《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為之。
美國的軍事司法體系受憲法、國會立法和軍方內部規則的規範。它關鍵的組成部分包括:《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CMJ)和《軍事審判手冊》(Manual for Courts-Martial, MCM)。前者是在1950年由國會所制定,適用於所有軍種,包括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太空軍和海岸警備隊;後者則規定軍事審判程序、刑罰標準及證據規範。
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美國軍事司法體系設有如下三種類型的軍事法庭(Courts-Martial):
(1)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這個法庭是以輕微違規行為為審判對象,例如擅離職守、不服從命令等。
(2)普通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這個法庭處理中等程度的軍事犯罪,例如盜竊、詐欺、違反命令等。
(3)大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這個法庭處理最嚴重的軍事犯罪,例如叛國、間諜、謀殺、性犯罪等。
上面這三個法庭的程序是不一樣的。在簡易軍事法庭,是由一名軍官擔任法官,沒有陪審團。而被告的權利較受限制,例如沒有律師辯護的權利,但可請以求普通軍事法庭的審判。最高刑罰通常為有限制性而較輕的懲戒,如扣發薪資、降級或短期拘禁(最多30天)。
至於普通軍事法庭則由一名軍法官和三名軍官(陪審團)組成,被告可以選擇單獨由軍法官審理。被告有權聘請軍事律師或自行聘請律師來辯護。這個法庭所可以判處的刑罰可包括一年監禁、降級、罰款、強制退伍等,但不能判處死刑。
至於大軍事法庭則是由一名軍法官和至少五名陪審軍官組成,當事人可以選擇無陪審團。被告享有完整的法律權利,包括軍事律師辯護。這個法庭可判處的刑罰,包括無期徒刑、死刑、撤銷軍階、剝奪所有的福利等。
當事人對於軍事法庭的審判是可以上訴的。
美國的軍事審判制度並不是只適用於戰時,而係於平時即適用於軍人上面。不知道翁曉玲是否知道?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