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黨創黨主席鄭自才,因1970年在美刺殺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未遂,流亡多年。鄭自才於1991年返台時,但他當時是以「非法入境」方式回台,因此遭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日前他向法務部申請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獲認定,因此向台北地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惟台北地院部分遭駁回。高等法院部分今(6)日開庭訊問,法官表示將再研議是否適用《刑事補償法》。

鄭自才年輕時曾赴美留學,1970年,他與黃文雄為阻止蔣家政權在台灣的統治,趁蔣經國於紐約廣場飯店停留之際發動刺殺行動未果,隨後被捕。鄭自才交保隨即棄保潛逃,並逃往瑞典尋求政治庇護。只不過瑞典政府仍在美國政府要求下,將他遣返美國服刑。

1991年,鄭自才持瑞典護照於日本東京辦理簽證返台,只不過在返抵國門時就遭執政當局遣返回去,而為了返台,他於同年6月改持他人護照返台,並順利入境,事後還開記者會宣布「我回來」。但鄭當時是以「非法入境」方式回國,因此遭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

日前,鄭自才向法務部申請平復司法不法,並經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審議後,認定應平復鄭自才的司法不法,因此函請權責單位塗銷前科。而他也在去年11月以「非法入境案」屬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案件為由,分別向北院、高院請求刑事補償182萬5千元。

對於鄭自才請求,北院認為,鄭「非法入境案」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而視為撤銷,與經法院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等司法救濟程序而裁判無罪的情形並不相同。而鄭自才所受之刑罰,是根據法院確定判決而執行,與當時規定「並無不合」。儘管確定判決被視為撤銷,但其撤銷並不符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規定,因此在去年12月13日將鄭請求駁回。

至於向高院提出的請求部分,今日開庭進行訊問。鄭自才在庭上表示,他於1992年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實際服刑滿365天。而法務部於2024年9月18日發函指出,其案件「於法不罰」,並撤銷刑之宣告,因此他認為應獲得適當補償。對此,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請法官依法審酌,而法官則表示,鄭自才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適用仍需進一步研究,案件將待審理後裁定。

鄭自才事後受訪質疑,加害者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怎麼可能還他公道?他表示,台灣主權未定,因此要獨立建國才能追求幸福、走入國際,與友善的國家協同保護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