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前董座陳啟昱等人涉嫌台鹽綠能弊案,台南地檢署今(27)日偵結起訴,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妤倩、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等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其中,陳啓昱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所等罪起訴,向法院建請求刑12年。
據檢方調查,陳啓昱、蘇坤煌2016年至2017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未謹守忠實義務,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商業風險等質疑,在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的議案。
陳啓昱、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的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控制權,在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到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
上述涉案人接著再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到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的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之後再依前約定分潤給予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人,此舉造成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已蒙受3億多元的損害。
檢方認定,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妤倩、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等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
量刑部分,陳啓昱、蘇坤煌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財產損害甚鉅,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檢方向法院建請處陳12年、蘇10年有期徒刑。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從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的不法所得,分別為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都向法院建請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