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消防局調查所屬分隊於111至112年間發生三起消防員涉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未依法確實保障女性消防員的權益,監察院今(13)天表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已於12/5通過糾正宜蘭縣消防局,並請宜蘭縣政府強化所屬機關性騷擾案件調查之教育訓練,建置諮詢窗口及專業人力資料庫,避免相關調查流於閉門造車,內政部允應督同消防署檢討改進跨轄性別案件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健全消防員員工協助方案,並加速落實性別友善廳舍建置。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下稱宜蘭消防局)所屬分隊於111至112年間陸續發生3起消防員涉性騷擾事件,案經監察院調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2月5日通過糾正宜蘭消防局,並請宜蘭縣政府議處失職人員。
調查監委葉大華表示,111年12月宜蘭消防局分隊發生的性騷擾案件,係於備勤室盥洗時發生,被害人因「備勤」而無法擅離服勤處所。然而,宜蘭消防局卻以107年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之「備勤」定義,逕認其不符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12條第1項「執行職務」要件,除錯誤引用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審認該案,並拒絕核給公傷假,有裁量逾越之違誤。直到勞動部函請宜蘭縣政府輔導該局妥處,宜蘭消防局才於112年5月15日重新審議並變更假別,嚴重斲傷性騷擾被害人權益。
葉大華指出,調查該案的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皆為內聘人員,欠缺創傷知情知能,又未依規定徵詢專業意見或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調查,過程中,除要求被害人重複陳述案情,且對其情緒及創傷反應均欠缺認知及敏感度,更於訪談時有不妥言語,對被害人身心不當施壓,肇致其日後對外透過記者會及立法院協調會申訴此案,引發各界訾議不斷,該局相關調查作為顯有違失。
此外,該名被害消防員因遭性騷擾而罹患急性創傷壓力反應,業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為據。惟宜蘭消防局除拒絕核給公傷假,於該員欲請病假休養、住院時,主管人員多次要求該員拍攝住院照片、另行開立「住院證明」等,顯逸脫覈實認定是否核給病假的合理裁量範圍。宜蘭消防局百般刁難與言語壓迫,欲將人力不足之窘境轉嫁該員承擔,顯未善盡法定協助、輔導、保護被害人之義務,終致其身心不堪負荷而主動離職,徒然折損珍貴的消防人力,難辭對消防員健康權保障不力之咎。
此外,宜蘭消防局所屬分隊於112年3月再發生女性消防員遭竊錄寢室內就寢、更衣等非公開活動。惟按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準則等規定,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但宜蘭消防局長徐松奕及各級主管未積極監督、確保隔離措施有效執行,致該局112年3月之性騷擾事件發生後,行為人與被害消防員仍兩度在值勤及訓練期間接觸,造成該員身心不適,決意提起申訴及告訴;且該次性騷擾案件涉及竊錄他人私密影像之刑事責任,宜蘭消防局卻未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主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行為人涉及犯罪情事,怠忽職守,均核有重大違失。
112年5月發生的另一起性騷擾事件中,涉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新北消防局)與宜蘭消防局二機關跨轄議題,惟新北消防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要點未明確規範跨轄處理原則,致兩個消防局都未能採取同步糾正及補救措施,後續也未能共同參與調查,並肇致調查處理模式有異。宜蘭消防局雖為兼顧被害人及行為人權益,於耗費時日、多方考量下做出相關的隔離措施,卻仍有牴觸法令之虞。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允應借鏡該案,檢討改進全國各消防機關針對跨轄性別案件申訴調查處理流程。
葉大華嚴正表示,宜蘭消防局就數起性騷擾事件均未依規定徵詢專業意見,或依其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將外部專業人士納入調查小組,此外,疏於提供當事人法律資源或協助,致當事人需獨自面臨司法程序而無所適從,對被害人權益保障顯有不周;而該局局長徐松奕未能確實掌握業管主管協處人員之情況,且於監院的陳述與實情有間,確屬不當,宜蘭縣政府應議處失職人員,並以該案為鑑依法強化提供該府及所屬機關有關性騷擾案件調查的教育訓練,並建置諮詢窗口及專業人力資料庫,避免性騷擾調查流於閉門造車、事倍功半,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此外,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於受僱者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也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
葉大華最後呼籲,消防署業於112年2月15日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關於「備勤」之定義,刪除「整裝」要件以杜爭議,惟部分地方消防機關所訂定的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仍未循此修正,亦缺乏性騷擾案件調查的標準作業流程。消防署允應督導地方消防機關配合修正相關法令並切實宣導;內政部允應督導消防署統理教育各消防機關之職責,健全消防員員工協助方案及納入性別事件獨立調查機制,並確實落實性別友善廳舍建置,加速改善女性消防員職場所面臨廳舍不足、性別不友善現況,妥善落實消防員工作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