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今(28)日針對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等人在土地重劃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提出上訴,理由是台南地院一審原判有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3人量刑過輕,難以達到懲戒效果,希望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做出適當合法之判決。
南檢表示,檢方收到該案判決後,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特檢具理由向原法院就該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提起上訴,因為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該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1300萬元。
檢方強調,這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此外,該案就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該案被告被告廖堅志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惟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前揭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