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近日對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及其他涉案人士提出上訴,指出一審法院的判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且量刑明顯不足,無法有效彰顯法律的懲戒作用。

根據檢方說明,郭信良被指控在擔任議長期間,聯合里長高進見,以職務影響力對土地開發商廖堅志施壓,要求支付高達 1,300萬元的款項。檢方認為,此行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檢調掌握的證據顯示,廖堅志因擔憂議長可能透過議會質詢、監督程序等手段干預土地登記流程,被迫支付該款項,但一審未充分審酌這些關鍵事實。

此外,郭信良與高進見對犯罪指控全盤否認,態度消極,卻僅分別被判處 13 年與 9 年的有期徒刑,檢方認為此一裁量未能起到應有的震懾與處罰作用。褫奪公權的年限亦顯不足,難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針對行賄者廖堅志,雖一審認定其因自首免予刑責,檢方對此持異議,認為其坦承行為是在檢調已掌握充足證據後進行,並未符合自首的法律條件。檢方進一步指出,雖然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份,但其涉及向公職人員行賄,仍應受到相關處罰,而非直接免刑。

目前,檢方已整理相關事證與法律見解,正式提起上訴,期望二審能撤銷原判並作出更為合理的判決。同時,廖堅志另涉偽造文書罪,其案件仍在另行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