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近年空氣品質之季節性特徵,及落實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環境部今(2)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污法裁罰準則,針對違反空污法情節涉及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驅空氣污染物排放者,權衡違規裁罰程度加重開罰。

環境部說明,由於近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為促使業者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之前驅物質,如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加重處罰,如於每年9月至隔年5月空品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其裁罰也應一併加重。

環境部表示,針對違反空污法情節涉及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驅空氣污染物排放者,權衡其違規裁罰程度應予以加重,並因應設備元件洩漏管制標準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合理檢討,同時配合空污法相關法規修正,整體以符合比例原則、提供彈性、彰顯警示效果方向檢討草案,有助提升行政處分之裁罰公平性、合理性。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對排放量較多的第1、2批許可固定污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提供主管機關執法空間,並納入相對較無污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另無空污許可而逕行運作固定污染源,或違反規定有情節重大之情形,除原已不適用減輕處罰之外,亦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新台幣2,000萬,公私場所切勿以身試法。

此外,環境部說,有關去年12月已修正公告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自114年起加嚴10倍,依現行裁罰計算明顯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應合理適當檢討,並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之(輔助)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執法,並強化空污防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