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26日一審遭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停職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張啓楷痛批:「高虹安的停職根本就是『竹篙湊菜刀』。」張啟楷宣稱:「她並不是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內政部怎麼可以停止她的新竹市長職務?」他還說: 「尤其,憲法明訂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內政部的行為已經明顯違憲。」對此,名嘴黃智賢直言:「啟楷兄,你還好嗎?資深媒體人張啟楷,如果聽到政客張啟楷說出這種話,會不會痛斥不已?」

黃智賢以「白黨立委說高虹安不能停職」為題發文指出:「請看,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黃智賢續指:「法律是這樣定的。你要不要,敢不敢修改這一條?要不要修改成三審定讞才停職?按照張啟楷的標準,那陳水扁當總統時的貪污狀況,是不是卸任以後,就不用追究?啟楷兄竟然認為,貪汙一審有罪的人,有權繼續當方面大員,當一市之長,手上握有大權,大筆一揮可以讓土地、招標、都更等鉅額利益?啟楷兄不但不認為,政客應該有政治責任感,自請下台。反而要捍衛貪汙政客的大權。」

黃智賢強調:「啟楷兄講的工作權,可是政客的權力行使。身為新科立委,如果要推國會改革,張啟楷第一件要做的,應該是修法,讓政客貪汙的判刑更嚴重。你應該立刻修改立委職權行使法,讓立委一審有罪就應該停職。但張啟楷卻是想方設法,要讓貪污者受到懲戒的年限延後。啟楷兄,你怎麼會對貪汙者這樣溫柔體貼?你太讓我失望了。你是一點都想不起,我們當時是用一樣的標準,批判陳水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