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巨蛋演唱會爭議,台北市議會昨(26)日通過「大巨蛋舉辦演唱會」建議案,為在大巨蛋舉行演唱會鬆綁。對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27)日重申,大巨蛋建築用途是體育館,而演唱會屬於活動性質,但台北小巨蛋、高雄巨蛋都是體育場館,卻也都曾開過演唱會。大巨蛋是否能開演唱會,北市府應依權責自行決定。

天王周杰倫日前在活動受訪中提到,知道許多歌迷都在等待演唱會,他八月的時間已經空下來,希望大巨蛋盡快回覆。對此,台北市議會昨(26)日續審台北大巨蛋鬆綁舉辦演唱會,議員皆同意加註「大巨蛋建照使照註記變更仍應依循法定程序辦理」,二讀過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27)日重申,內政部立場從未改變,北市府應依據內政部105年及106年的函示,依權責自行決定。

內政部表示,大巨蛋的建築物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的電影院、戲院、演藝場、集會堂,因此不適用第2節規定,這內政部105年、106年已清楚函釋,意即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內政部也強調演唱會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臺北小巨蛋、臺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也都曾舉辦演唱會。這些大型活動都是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再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因此,北市府應負起責任,依照權責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