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涉炒作大同股票獲利,二審判刑13年6月,並裁定鄭文逸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由於境管期限屆滿,高院裁定鄭男自6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電子監控。
台商鄭文逸被控於民國105年間與中國商人任國龍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一、二審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目前案件上訴三審中。
為防潛逃,台灣高等法院去年裁定鄭文逸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等科技設備監控,及未經法院許可,於每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離開限制住居地。
由於鄭文逸今年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屆滿,日前高院開庭審理,審酌鄭文逸涉犯重罪,海內外資產豐厚,有逃亡之虞,若未對鄭文逸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仍有於訴訟程序時潛逃不歸的可能性。
高院裁定,鄭文逸自今年6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繼續遵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及未經法院許可,於每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離開限制住居地。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