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消除清單,該有機汙染物一般使用在防水、消防泡沫或半導體洗滌劑,但現在都有替代品,因此環境部公告將其增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將訂定運作管理規定禁止使用,違者最高可罰500萬元。
根據「中小企業綠色環保資訊網」表示,所謂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是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目的在禁用或限制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因此為了配合該公約,環境部將147種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屬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環境部參據公約規定採全面禁用,除了研究、試驗、教育用途外,其他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都禁止,且未公告得使用用途。
而為防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污染環境及對人體危害及符合公約規定,環境部於99年及107年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PFOS-Li)、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為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本次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加強管制全氟烷基類化合物,加嚴管制濃度為全濃度。
對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長謝燕儒表示,全氟己烷磺酸等化合物最大的特色就是穩定性高,加上有耐熱等性質,主要用於消防泡沫、金屬電鍍、紡織、皮革加工、室內裝潢等;另外在電子業、半導體所使用的洗滌劑中也含有微量全氟己烷磺酸,但目前都有替代品,近幾年國際間也步淘汰此化合物,現階段在台灣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等用途,統計僅有6家業者使用。
謝燕儒也指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99年起開始列管全氟類化合物,今天公告後,包括147種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禁止其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僅能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用途,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毒管法處新台幣100萬至500萬元,不過由於環境中可能仍有相關化學物質,因此針對物質或混合物若非蓄意添加此列管化合物則可排除。
另外,環境部強調,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及未達濃度0.01%的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於公告後,涉及許可文件申請、標示、危害預防及應變專章等規定,分階段給予運作業者半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
為了配合該公約,環境部 公告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圖: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