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3日上午發生7.3規模的強震,強震後陸續傳出有房屋倒塌等災情。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公布災損減免三步驟,包括拍照存證、檢附文件、申請減免,及注意事項,提醒有災損的民眾儘早申請。
北區國稅局表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申請減免,同時,國稅局也提醒,災害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將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
而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至於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而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告表,予書面審核。
此外,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進行核定,其他詳情可至「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