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週刊》報導,日前召開兩會時,全國人大代表、四川雅安市教育考試院院長、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提交了「關於將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的建議」。

近年來,中國發生多起犬隻傷人事件,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 大多數案件中,犬隻飼主或管理者都是以民事責任解決,鮮少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對此類案件的刑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若要對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追責,只有依據《民法典》第1246 條,以侵權責任予以處罰。 儘管,近年中國各省市相繼頒布《養犬管理條例》,但也只是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隻的收容、認定和領養、犬隻的經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多以以罰款的方式進行追責,對刑事責任規定相當模糊。

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對犬隻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不作為,要取證相當難,導致責任界線極其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沒有明確刑事責任方面的條文,難以追究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

庹慶明提出建議,將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降低刑事責任的究責難度。 草擬規定如:「公共場所,若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放任犬隻失去控制產生危險,就是犯罪行為,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以六個月以下 拘役並處以罰金;若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若造成死亡,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雅安市教育考試院院長、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   圖:庹慶明個人社交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