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逢甲工學院創辦人陳會端疑似當年反對蔣介石二連任總統,遭到政治迫害一事,監察院今(19)日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根據相關資料,足以認定陳會瑞與前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確有因逢甲學院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而迭起糾紛,並致陳會瑞隨後蒙受誣告及逃漏稅有罪之不公判決。是否起因於政治因素,法務部應通盤檢視全案情節,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之處理,以落實轉型正義

逢甲工學院由第一屆國大代表陳會瑞與丘逢甲之子邱念台於1961年創辦。根據鏡週刊報導,陳會端之子陳力向監察院、促轉會等陳情,陳會端因在國民大會期間,發言反對蔣介石二連任,遭到政治迫害,被迫交出學校,還入獄服刑,最後抑鬱而終。

監委高涌誠、王幼玲對此展開調查,並提出「前國大代表陳會瑞疑於威權統治時期遭政治迫害,而蒙受司法冤屈等情案」調查報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並於今(19)日審查通過。

監委表示,本案起因於民國51年間逢甲工商學院(即現今逢甲大學前身)創校糾紛,之後雙方爭執十餘年,以陳會瑞遭判決入獄、被剝奪國大代表資格、被稅務機關追繳鉅額稅款,甚至連唯一之住所也遭法院法拍等情節告終。

陳會瑞悲憤離世,陳會瑞之長子陳力目睹其父冤屈,多年來努力奔走,盼能代父洗刷冤屈;時逢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轉型正義之浪潮,監院審視陳力到院陳訴情節,認有深入了解之必要,特予立案;又本件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後,後續將移送法務部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之處理。

高涌誠、王幼玲調查結果指出,陳力陳情,其父陳會瑞於威權統治時期,因政治因素遭「騙校、冤獄、毀家」等節,經參據案關司法判決、現存之監院調查報告、歷史檔卷與相關文獻等資料,足以認定陳會瑞與前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確有因逢甲學院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而迭起糾紛,並致陳會瑞 隨後蒙受誣告及逃漏稅有罪之不公判決。

這個件是否起因於政治因素,雖因事件發生時日既久,人事已非,且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檔卷多已滅失,致難取得直接事證,但仍查有相關間接事證,可供佐據。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立法說明「調查時如有疑義,對於聲請人應為有利之解釋」,本案容有依該條項之第2款及第6條之1第1項等規定,平復相關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空間。法務部應通盤檢視全案情節,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之處理,以落實轉型正義。

高涌誠、王幼玲進一步表示,本案前國大代表陳會瑞於55年間向本院陳訴時任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疑有違法失職情事;客觀上,其指摘之內容乃涉及公益之可受公評事項,且並非完全出於虛構;主觀上,這是本於僑委會內部吹哨者劉鳳儀陳述及中國議壇雜誌相關報導,據以陳請調查,所述尚非全然無因,自不得僅以監院最後調查結果缺乏積極證明致高信不受移送懲戒處罰,即對陳會瑞以誣告論罪。

監委指出,但臺高院63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竟一反司法實務對誣告罪之論罪標準,以明顯不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理由,為陳會瑞誣告罪有罪之判決,除處有期徒刑10月外,並予褫奪公權1年,導致其國大代表身分亦一併遭剝奪。

本件判決容有其特殊性與政治性。為平復司法不公,落實轉型正義,法務部允衡酌全案相關背景及本件判決異於常情等節,評估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或循刑事訴訟法之程序,研議提起適當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