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3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共5大權限,同時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2大公民監督途徑,該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強調,該法將是台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管碧玲表示,繼去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後,持續與各方協商海保法草案並達成初步共識,希望該法能順利立法,讓台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相互呼應,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共創健康海洋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管碧玲說,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但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該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最大共識,並經政務委員張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院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碧玲強調,這次立法賦予主管機關5大權限,包括:
1.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2.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
3.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4.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
5.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另外,為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條款」二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的權益,海保法也設計3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的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等,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管碧玲表示,現行法律雖已針對我國海域的各類海洋資源利用活動,予以原則性規範或劃定保護區域,但對於海洋多目標保育使用的規範仍有不足之處。該法施行後,將進一步落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域的整合規劃及執行,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降低不同使用者之疑慮,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是台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