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定若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另外,若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針對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為,三讀條文也明定,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條文明定,衛哨兵對於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若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得強制驅離;對於拒檢者,得以強制力實施。此外,如果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逮補,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另針對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為,三讀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條文也規定,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於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發揮法律嚇阻的有效性,三讀條文針對竊取、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立法院今天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修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