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今年5月與女大生車禍擦撞,竟以「你跟我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經該地檢署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今(14)日發出新聞稿表示,陳立儒行為嚴重斲傷司法形象,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遭監院以13票全數通過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察官陳立儒今年5月21日騎腳踏車遭1名騎機車女大生擦撞腳部,女大生匆忙離去,卻被陳攔下,認為女大生肇逃,索賠1000元,女大生表明身上僅有300元,不夠賠償,但一定會負責。雙方爭議期間,陳竟說出「做愛」、「開房間」等字眼語,被女大生以手機錄音蒐證,並向警方申訴性騷。

監委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指出,陳檢身為司法人員,於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向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經申訴人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業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委調查指出,陳檢察官於監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雖雙方嗣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陳檢察官職司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監委認為,陳立儒檢察官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監院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