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通過後, 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的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並納入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對象。

為符合司法院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現行《文資法》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據此要求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其意旨妥為修正。

《文資法》第41條修正後,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文資法》第99條修正後,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私有」文字,納入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