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將須至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的加害人種類納入潛在加害人,並延長性侵害加害人資料查閱的期間,以更周延保護社區安全。

內政部表示,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新增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319條之2判刑確定者,以及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者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須辦理登記報到;增訂加害人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也準用查訪的規定,同時,不再限制申請查閱各類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的期間等規定,為利實務執行,因此進行子法的修正。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明確警察單位與法務、社政、衛生等社會安全網絡單位的合作機制及配套執行方式,這次修法除了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傳遞規定、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機制及查閱機制,明確應移送裁罰的種類外,實務上,也考量外國人辦理登記報到的情形,增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

內政部指出,這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未來將持續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