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另為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另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另外,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也指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且在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的誘因及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另為感謝有殊勳於我國重大貢獻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因此,這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內政部指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以及加強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的力道。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二之二。 圖: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