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補齊「性平三法」最後一塊拼圖。明定乘人不及抗拒而做出親吻、擁抱等行為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灣社會近來掀起一波#MeToo風暴,多位網友陳述自己曾經遭受各種性騷擾的遭遇,引發外界關注。為杜絕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推「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立法院臨時會今中午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做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他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一般性騷則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條文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在申訴時效方面,三讀條文明定,屬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被害者為未成年時,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另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