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週三讀「性平三法」中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後,立法院今(31日)再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針對負責人或雇用人經認定有權勢性騷,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最重也可罰到100萬元。

在台灣《Me Too》風波後,《性別平等工作法》今天通過修法,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新增對「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係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同時將「非工作時間」納入規定,無論是同一個事業單位、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不同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均受法律規範。

三讀條文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針對10人到29人的微小型企業,三讀條文要求比照30人以上公司,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並啟動調查,適當給行為人懲戒,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及社福資源。

此外,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