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1)日開始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因此環保署也公告6個相關辦法,其中規範汽油汽車自明日起,車齡滿8年者需每2年檢驗排氣一次,若不合格則需連續2年均檢驗合格,才可恢復為2年檢驗一次。

交通部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而原本規定出廠年份未滿5年的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不需定期檢驗,不過車齡5年以上(10年內)每年需要檢驗一次,車齡滿10年的話檢驗頻率更須提升到一年2次,而排氣檢驗就是驗車環節中的必備項目。

不過隨著交通部修法將《道路交工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1條中的排氣檢驗規定刪除後,排氣檢驗的權責單位就換成環保署接手,因此環保署今日公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總共有6項法規。

這6項法規分別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

其中,對用路人比較有感的是排氣檢驗時間,自7月1日起放寬規定,汽油汽車車齡滿8年者,每2年需檢驗一次,若檢驗不合格,則需每年檢驗一次,直至連續2年檢驗合格,才可以恢復為2年檢驗一次。

而柴油汽車則自113年1月1日起,經不定期檢驗、主管機關通知到檢及被指定應定期檢驗等檢驗不合格者,除應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亦須每年實施定期檢驗至連續2年均合格,方得停止檢驗。

環保署表示,為便利大家排氣檢驗,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仍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驗,柴油汽車則維持至各環保局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驗站進行檢驗,與現行地點及方式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