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及生活,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吸引國外人才、放寬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與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相關限制、簡化外國人申請居留流程、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必要,同時增加留台誘因、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與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建構友善及便利之移民環境,以達完善留才環境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目標,行政院日前提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並於今天立法院會中三讀通過。
修法重點包含放寬持有我國有效護照之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明定明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於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者,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另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台定居之條件等。
三讀條文中,鬆綁台灣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限制,明定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同時將在台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的規定,下修為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即可。
三讀條文增定,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或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年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此外,修法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民進黨立委賴品妤在修法通過後發言,移民法初衷是要落實移民輔導、協助移民融入台灣社會,而此次移民法修正,補強過去制度面保障不足的地方,納入移民應該擁有的權利保障,如行政程序律師陪同權、移民兒童最佳利益、外配家庭團聚團等;她指出,移民法確實還有許多不足地方,她會持續努力,把缺漏的拼圖一塊塊補上,為國際化與多元化的台灣,建構一部更溫暖、更人性化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