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6日)下午將三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最具爭議的26條新增排黑條款表決時儘管前總統陳水扁「死諫」、在野黨強烈反對,具有席次優勢的民進黨團在場56人贊成,通過行政院版本,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三法等,經判刑確定,終身不得參選

表決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納入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範,除原先的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之外曾犯貪污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曾犯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同樣具爭議的,另有依照民進黨團修正提案通過的,犯洗防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判10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

在表決前,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行政院版的選罷法從第一天送到立法院,他就說這是非常荒唐、離譜、大開民主倒車,台灣過去從不民主走到民主,就是在於要讓共同體參與政治,一步一步擴大,結果今天這個所謂的「排黑條款」是用「罪名」,但「罪名」有的輕微到不行,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種植大麻種子罪,若按照院版的選罷法,將連里長、村長都終身不能參選,難道台灣這個社會,不能容許一個也許在年輕時誤入歧途、誤觸刑章的?因此時代力量主張應該用「刑度」,而不是用「罪名」。

邱顯智不滿稱,今天打著所謂的「排黑」名號,但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個真的能達成排黑、掃黑的目的嗎?新竹就曾發生,一個清潔隊員為了給老阿婆一個紙箱,而被判《貪汙治罪條例》的案例,如果因為這樣不能參選,這是非常離譜的,很多學者都說,這到最後一定是違憲的條文。

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也說,這次修法是為了解決大黨內部的黑金政治問題,並訴諸最為嚴厲、最高道德標準的法律規範,但這會不會有無限上綱、不符無罪推定、不符比例原則,甚至剝奪更生人權益等問題,且未來有人提出《憲法》的剝奪人民參政權之訴都有可能?因此民眾黨提醒,相關法律主管、執法機關都應預先準備、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