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複合犯罪型態,立法院會今天(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關7年、罰100萬元;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修正要點包含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配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修正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加重處罰等。
現行刑法第302條,就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其加重結果犯,均定有處罰規定,本次修法增訂302條之1條文,增訂加重處罰是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其刑至1/2。
另,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等科技方式製作不實影像等,可能真假難辨,修法也增訂詐欺罪刑,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