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於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涉行為放蕩不檢,懲戒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丁允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昨(1)日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丁允恭因不服遭懲戒法庭認定性騷擾,主張法院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他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丁允恭聲請意旨,無非就公開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是否該當性騷擾要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於,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的桃色風波,經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丁允恭行為構成性騷擾,有辱官箴,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於辦公室內與女子性交3次及在臉書張貼親密照,行為放蕩不檢、嚴重失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最終由11名懲戒委員一致通過,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

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只就丁允恭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提起上訴。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二審於民國111年間撤銷原判決,認定聲請人除有前審判決所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外,另就其中之前述公開上傳親密合照行為,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為終局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00號」,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為終局判決。   圖 : 取自憲法法庭網站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00號」,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為終局判決。   圖 : 取自憲法法庭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