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完善,立法院會今天(2日)三讀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除了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陞任規定,並新增規定,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為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立法院會今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將公務人員之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以彰顯功績原則。

此外,考量一律限制公務人員須具備一定資歷方得陞任,恐致資淺而表現優異之公務人員囿於年資短淺而無法以其工作表現獲得陞任機會,因此修法也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者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

另方面,考量公務人員如有違反酒後駕車、性騷擾等政府近年重大政令之行為,有損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修法也增訂公務人員最近1年內如有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違失行為,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