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因為現代資通訊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會大量收集民眾的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透過這些帳戶、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收集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這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草案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5條之2)

為衡平刑罰的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該法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草案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