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2)年4月4日及5日之兒童與清明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月薪制勞工應加給 1 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新北市勞檢處長代理處長李進欽表示,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即週一至五為工作日,另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的前提下,可將3月25日(六)的休息日調移至4月3日(一)實施,以形成4月1日至5日的5天連假。

若事業單位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費倍率計算如下: 一、 4月1日及3日為休息日出勤,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二、 4月2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三、 4月4日及5日為法定休假日出勤,雇主除了照常計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