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於今(24)日舉行第1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並在會議中由全體董監事決議通過13件權利回復申請案,核發賠償金額單件最高新台幣736萬元,總計賠償金額共3,417萬元。

權利回復基金會指出,這次通過的13件申請案,皆由被害者本人提出申請。這些被害者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因懲治叛亂條例等法律,遭軍法判刑入獄,屬於因國家不法行為致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案件。其中,有一案是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職權調查後,認定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及審判之刑事案件」,其他則為過去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調查後核給賠償基數的案件。

「懲治叛亂條例」以壓制叛亂犯為目的,於民國38年施行,屢屢成為威權時期統治者打壓異議人士的主要工具,人民時常因為莫須有的罪名遭情治機關羅織入獄,面臨極重的刑責。例如在這次申請案中,有被害者僅因閱讀過「唯物史觀」、「平等宣言」等書籍,就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或有被害者於新竹戲院廁所內書寫標語,即被以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