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清理,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依現行規定,權利人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的原有土地。
為保障權利人既有的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同時,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內政部指出,自97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眾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74億元。另外,內政部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請清理登記的權利人,儘速向地方政府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