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即將到來,勞動部昨(10)日公布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因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原定工作日對調。

勞動部說明,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規定辦理,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在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為150元×1⅓×2小時 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為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

勞動部指出,在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為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為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在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為1月22日及1月29日。

勞動部說,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2年春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等,以維護權益。

春節連假出勤工資計算方式。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

春節連假調整方式。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