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吉林省長春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前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中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前組長劉彥平依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他被查出收賄人民幣2.34億餘元(約新台幣10.5億元)。現年67歲的劉彥平長期在公安部任職,曾官拜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2022年3月被查落馬,同年9月遭到開除黨籍與公職,今年1月10日遭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彥平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央視新聞報導提到,長春中院10日公開宣判劉彥平受賄一案,對劉彥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中紀委此前指劉彥平是「孫力軍政治團夥」成員,大搞政治利益交換,投機攀附、操弄權術;肆意踐踏法紀,濫用公安警衛權力,將其異化為撈取政治資本、謀私斂財的工具,造成惡劣影響。孫力軍是前中國公安部副部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劉彥平利用擔任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組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19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安排、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34億餘元。

根據長春中級法院說法,這也代表,劉彥平2015年從公安部轉任中紀委官員後,一邊肅貪還一邊貪汙。長春中院稱,劉彥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