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保護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修法規定網際業者對於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若不配合,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條文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

三讀條文也規定 ,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至少保留180天,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而且無正當理由,處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該次修法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若被害人申請驗傷採證費用,主管機關得核發補助。

然而,對於時代力量及婦女、兒少團體呼籲的,應增加網路業者被通知(包含被散佈之被害人)後於「24小時內下架」,盼完善「影像移除機制」,以保障被害人隱私的部分,在該次修法並未納入。